张某诉邓某健康权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张某与邓某是堂姐弟关系,张某的母亲张某英是邓某的婶婶,两人同是高州市云潭镇的村民。案发时张某已外嫁到高州市云潭镇平垌,但尚未办理户籍迁移。张某英家与邓某家相邻,张某英一家出入需从邓某家门前经过,两户因门前道路通行等问题素有纠纷。因邓某家门前的路面已损坏,邓某便打算重新铺设水泥地面,并于2020年9月25日雇请工人在门前道路上搭建模板,准备到时进行浇制。张某得知后于次日赶到现场,张某认为该道路修建好后邓某不会允许张某家人通行,遂故意用脚将邓某搭建好的模板踢翻。外出干活的邓某闻讯赶来,得知是张某所为之后,跑到张某母亲张某英家中与张某争论,在双方争论的过程中,邓某拿起一块木板向张某的后腰部打了一下。后邓某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拘留期限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张某被打伤后于2020年9月28日到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共用去医疗费4250.55元。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核实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4336.31元。法院认为,因张某故意踢翻邓某已经搭建好的模板,双方发生争执,该争执虽然是由张某的先行为所引起的,但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控制情绪冷静处理,通过协商或者诉诸法律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邓某却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及言行,闻讯赶来之后第一时间跑去找张某争论,并在争论过程中拿起一块木板将张某的后腰部打伤,造成张某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现张某要求邓某赔偿其因案涉伤情造成的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案涉纠纷系由张某故意粗暴地踢翻邓某已经搭建好的模板所引发的,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可以减轻邓某30%的赔偿责任,故邓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0035.41元(14336.31元×70%)给张某。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邓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35.41元给张某并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本案中,张某与邓某既是堂姐弟,又是邻居,本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双方却因门前道路通行纠纷不断,实属不应。张某故意粗暴地踢翻邓某已经搭建好的模板的行为,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应作否定评价。而邓某在得知其搭建好的模板被张某毁坏后,理应控制情绪冷静处理,通过协商或者诉诸法律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其却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及言行,从而引发了案涉纠纷,同样应作否定评价。该案告诫广大群众,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一定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一方行使权利需要协助时,另一方应积极协助,而不能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另一方最佳的方式,一方获得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作出做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当出现纠纷时,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诸法律等合法途经加以解决,切记不可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将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胡辉龙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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