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石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原告卢某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会员账号在被告石某经营的淘宝店“华草堂庭”订购了“华草堂纯中药安神助眠改善顽固性严重失眠特效睡觉神器助眠茶”12件合计1176元。卢某收到石某寄来的货物后,打开发现产品是袋装粉状食品和瓶装丸子状食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为“华草堂灵芝安神茶”。卢某服用后出现头晕等症状,便怀疑被告的产品的安全性,经查看双方交易快照的宝贝详情,发现该产品主要成分含有破壁灵芝孢子粉。同时,卢某了解到该产品生产许可编号是冒用的,没有生产厂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的信息。卢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便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退还货款1176元,并十倍赔偿损失11760元,合计12936元。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购买到被告的“华草堂纯中药安神助眠改善顽固性严重失眠特效睡觉神器助眠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打开包装后证实,该产品就是“华草堂灵芝安神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的规定,该产品主要成分含有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同时,被告石某卖给原告的产品,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76元,并十倍赔偿原告损失11760元,依法有据,高州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网络购物盛行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消费风险。一些不良商家抓住网络平台的管理漏洞,肆意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扰乱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石某在网上销售的“睡觉神器助眠茶”,不仅成分含有不宜作为食品原料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还是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卢某食用后出现头晕等症状。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法也会对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卢某据此主张十倍赔偿,依法有据,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法挽回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本案给广大网络经营者敲响了诚信经营的警钟,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吴海凤

校对 牟元凯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