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何某某与龙某某于202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相识不久后,何某某便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16日各向龙某某名下尾号为4543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双方于2020年2月26日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当晚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一起到东莞市工作、生活至2020年10月,期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和结婚问题时有争吵,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因而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日,何某某与龙某某发生争吵后龙某某离开何某某,双方彻底结束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某返还结婚礼金8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庭审过程中,龙某某确认收到案涉80000元。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80000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礼金?二、龙某某应否返还案涉80000元给何某某?关于争议焦点一,何某某主张案涉80000元系其给付龙某某的礼金,龙某某则辩称案涉80000元系何某某赠与的。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何某某与龙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何某某向龙某某转账案涉80000元,双方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一起到东莞市工作、生活,符合当地农村地区给付礼金的一般习惯,何某某的主张具有较高的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反之,龙某某辩称案涉80000元系何某某赠与的,但从何某某与龙某某相识到何某某向龙某某转账的时间间隔来看,两者相差不过半个月,何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务工者,在两人相识不到半个月的情况下,何某某便向龙某某赠与大额资金显然有悖于一般常理,而龙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于龙某某这一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认定案涉80000元系何某某给付龙某某的礼金。关于争议焦点二,何某某向龙某某给付礼金80000元后,双方因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导致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现何某某要求龙某某返还其给付的礼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龙某某返还50000元给何某某较为适宜,何某某要求龙某某返还80000元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何某某要求龙某某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限龙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礼金50000元给何某某;二、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下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何某某与龙某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开始同居生活,且同居生活的时间较长,故法院酌情认定龙某某应返还的彩礼金额为50000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胡辉龙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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