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某娱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9日晚上11点,原告谢某与朋友到被告某娱乐会所包间内聚会。晚上11点多的时候,原告有来电,因包间内人多嘈杂,原告想到隔壁无人包间听电话。不料原告走进隔壁门时即刻摔倒,并造成多处骨折,跌倒后原告才发现该地系安全通道而非包间。原告认为该通道不仅在门口处无明显标识,而且灯光是感应照明,无任何防滑防摔的保护措施。原告入门时照明灯尚未感应开灯,通道内黑灯瞎火的,原告无法正确辨识此地是包间还是安全通道,无法预判危险,因此摔伤,可见被告未进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被告却认为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任何过错,被告为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做足安全保障措施,并且于2018年1月16日(事故发生前)取得电白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据该证书记载,被告现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3个、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具。另外,被告每年都聘请专业的维护保养公司对所有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由此可见,被告已为娱乐场所做好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裁判】

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娱乐会所作为娱乐场所,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涉案的安全出口离楼梯口仅1米远,推门走两三步就是楼梯,设置不够合理,即使在有灯光的情况下也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发的楼梯较高,较普通转角楼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某娱乐会所却未在楼梯口树立足够的安全标识。由此,法院认定被告的服务和管理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因接听电话推开消防安全门,进去后又疏于观察里面环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自身摔伤的严重后果,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应由原告自负8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后判决由被告某娱乐会所赔偿经济损失20327.36元给原告谢某,双方服判均不上诉。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该敲响警钟,在经营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人亦要注意周围的环境,保护好自己。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谭伟杰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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