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诉蓝某强物权确认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蓝某和蓝某强是叔侄关系。1997年5月,蓝某曾向蓝某强借用身份证,以蓝某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随后自行出资建造了一幢六层半的楼房并出租。近年来,因蓝某感觉年纪渐大,便要求蓝某强配合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但蓝某强一直拖延办理。蓝某遂将蓝某强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蓝某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国有土地的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蓝某强。但蓝某提供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活页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铺位租赁合同书和租金收据等证据原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栏有蓝某的签名。在庭审中,蓝某强表示蓝某曾向其借用身份证,但不清楚用途;并表示知道蓝某一直在使用案涉土地及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没见过蓝某所提交的证据原件,也没有参与过建造房屋、出租房屋和收取租金等事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蓝某强名下,但由于与该案涉土地关联的使用权取得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铺位出租合同书和租金收据等证据原件均由蓝某持有,蓝某强亦于庭审中表示没有见过上述证据原件,没有参与过建造房屋、出租房屋和收取租金等事项,以及知道蓝某在使用案涉土地及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此蓝某主张案涉土地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利人,法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利人为蓝某,故蓝某强应当协助蓝某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蓝某名下。但鉴于该协助义务是因蓝某借用蓝某强名义购买案涉土地所引致,因此办理案涉土地转移登记所需的相关费用应由蓝某自行负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蓝某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蓝某办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蓝某名下的手续。

【风险警示】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出借人和借用人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如借身份证买房,对于借用人来说,一方面如果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后,那么在房产权过户到实际出资人之前,名义产权人若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离婚纠纷等,那么房产很可能被查封或拍卖,这样出资人便可能失去房屋;另一方面如果名义产权人后悔,出资人又不能证明房屋是其出资,那么想取得房屋会受到阻碍,即便名义产权人同意过户,也需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本案例就是因为借用身份证买地建房引发的一起纠纷,因蓝某向蓝某强借用身份证,结果导致土地使用权过户受阻闹上法庭。又如借身份证开公司、办信用卡等,对于出借人来说,可能要承担无辜债务,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总的来说,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黎小惠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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