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杨某诉电白区政府行政赔偿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07年,原告郑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村集体分配给其的集体土地上搭建面积为1435.63平方米的铁皮屋,并于2017年10月将上述铁皮屋出租给原告杨某经营食庄。2018年4月8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向郑某发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认定涉案铁皮屋为违章建筑,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2018年5月22日,电白区政府作出《电白区政府通告》,要求上述违法建筑物使用者于2018年6月10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电白区政府将组织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拆除,电白区政府遂于2018年6月21日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将原告郑某搭建的铁皮屋强制拆除。郑某、杨某不服,起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电白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电白区政府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电白区政府拆除原告铁皮房屋的行为违法。电白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14日,原告郑某、杨某向电白区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电白区政府违法强拆赔偿两原告食庄经营房屋、装修材料及食庄经营楼面、厨房等可再利用用具财产损失共计407.74万元,未果;遂诉至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电白区政府因违法强拆赔偿两原告上述损失。

【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郑某、杨某的赔偿请求。郑某、杨某不服,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获得行政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的,将不能获得行政赔偿。由于郑某、杨某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除的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对该建筑物应不予赔偿。至于建筑内的物品,电白区政府已通过公证处对强拆现场及工作人员执法活动进行拍摄并录制光盘。违法建筑内未见有楼面经营设备和厨房设备等可再利用用具。郑某、杨某亦未提交被拆建筑内有楼面经营设备和厨房设备等可再利用用具被毁损的证据。至于强制拆除涉案建筑时产生的废旧建筑材料也留在拆除现场,并没运走或致灭失。因此,郑某、杨某请求赔偿装修可再利用材料、楼面经营设备可再利用用具、厨房设备可再利用用具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郑某、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所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法第六十八条亦规定,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因此,无论在城镇或乡村,个人或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均应服从规划管理,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方可进行建设。否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职能机关有权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即使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存在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重要程序权利等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由于被拆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当事人亦无法获得行政赔偿。为此,动工之前要三思,手续齐全才是吉。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叶滢 冯河仙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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