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被告谭某驾驶小轿车从某中学后门往中学前门方向行驶,后途径该中学后门路段时,碰撞在机动车道内抱着其儿子的行人原告陈某,造成陈某及其儿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当天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得知其已怀有身孕,因治疗需接受必要的放射性检查,医院建议其终止妊娠。原告陈某共住院100天,医疗费共1.7万多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被告谭某为原告支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原告陈某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因流产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并无不当之处,应予以采信。被告谭某驾驶小轿车从某中学后门往某中学前门方向行驶,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在机动车道内抱着儿子行走的行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原告流产,但原告接受必要的放射性检查后,顾虑其胎儿健康而终止妊娠是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联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酌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遂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需赔偿4.5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陈某的判决。

【风险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一般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为原告陈某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但未经鉴定构成伤残,是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唯一标尺。本案中,原告陈某的确因为被被告谭某撞伤入院,需要接受放射性检查而导致妊娠终止,对一位怀孕的女性而言无疑是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法官提醒,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市民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和健康,提高安全警惕,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别人负责。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莫舒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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