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宁诉汤某浩、汤某举、梁某芬、梁某芳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被告汤某浩与被告梁某芬是夫妻关系,被告汤某举与被告梁某芳是夫妻关系。四被告共同承包塘口村位于文化广场戏台边的土地建楼房,并在文化广场戏台边建有临时的石灰池发石灰浆做建筑材料,还在石灰池旁边堆放有沙堆。案发时,四被告没有围蔽石灰池的周边,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石灰时无人看管,未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2018年10月21日晚7时许,原告汤某宁的母亲带原告及原告的妹妹在晚饭后去到案发地点的文化广场玩耍,在此过程中,原告母亲主要照料原告的幼儿妹妹,由原告独自玩耍。原告在玩耍时,从沙堆失足跌落在石灰池中,被石灰烫烧伤。其后,原告被送至高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Ⅲ度烧伤,住院1天后,医生建议将原告送至上级医院救治。2018年10月22日上午,原告父母陪护原告转到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住院77天,到2019年1月7日创面愈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手、双臀及双下肢化学烧伤35%Ⅲ度,左足1一5趾缺失,右足2一5趾缺失,右手、双下肢瘢痕增生挛缩畸形,按医嘱康复治疗,加强营养,定期到专科门诊复诊。原告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出院回家休息后,按医嘱由其父母陪护先后两次到高州市中医院住院康复治疗,累计住院29天;按医嘱先后共四次由父母陪护到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复诊及四次到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做康复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赔偿了原告医疗费8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鉴定机构对原告之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评定,鉴定意见:原告之伤构成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裁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汤某浩、汤某举、梁某芬、梁某芳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521838.12元给汤某宁。

【风险警示】

本案为幼儿跌落石灰池引起的重大人身损害案件,给原告本人带来了终身的身体伤害,给被告家庭添加了经济负担,惋惜幼儿伤害的同时我们亦应当留意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且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责任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和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本案中,四被告在公共场所的村文化广场所建石灰池发石灰用于建房,并在石灰池旁边堆放沙子。生石灰发灰过程会产生大量热量,不慎接触或者落入石灰池会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是生活常识,但四被告作为石灰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没有围蔽石灰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发石灰时没有安排人员看守,四被告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带小孩到公共文化广场玩耍,让未成年的原告独自玩耍,疏于监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实践中,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其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或使用人,务必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李艳 董世宁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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