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永妨害公务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永到高州市政府门前吵闹要见领导,并且站在市政府门口中间阻碍车辆出入,后值班保安报警。辅警卢某程出警到现场劝说陈某永到一楼信访,陈某永不听劝说并打伤卢某程。经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天公安机关接报后出警,被告人陈某永同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永明知执法干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致其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风险警示】

公安机关作为最具强制力、威慑力、执行力的国家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警察作为代表公安机关履行具体职能的代表,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风险最大、身处社会矛盾最前沿的群体。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不仅侵犯其人身权益,更重要的是严重侵犯国家执法行为的权威和公信力。

保护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依法打击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国已有多条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1月专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永在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劝说其离开市府大院的过程中,其暴力抗拒执法,拳打民警的胸部和手臂,致使执法干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

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侵犯,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阻碍和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林景朴 邹梦婵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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