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茂诉董某伟排除妨害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茂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位于化州市某村的一幢三层半房屋,并于2020年5月29日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董某伟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相邻,被告于2012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规划的红线图显示,陈某茂、董某伟墙体通风巷相距为90厘米。董某伟于2017年未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即建起一幢三层的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建房行为。董某伟新建房屋占用了50厘米通风巷,致两屋之间通风巷仅有40厘米。陈某茂的房屋是从通风巷出入,然后再利用他人的土地通行。因董某伟新建房屋占用了通风巷,陈某茂无法从通风巷出入,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原告房屋门前堵塞原告通行的违章建房行为,排除妨碍,拆除距离原告门前只有40厘米的东面墙部分屋墙,保持距原告房屋2米的距离,保证原告正常出入房屋的通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茂要求保持两屋之间2米的距离,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的红线图显示的“两屋相邻的墙体通风巷相距为90厘米”不相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茂诉讼请求。陈某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茂房屋的门口面向90厘米公巷,该公巷是陈某茂房屋的出入唯一通道,董某伟拆旧建新占用了50厘米公巷建房,现公巷只有40厘米,陈某茂房屋无路可出入,董某伟的房屋妨碍了陈某茂的正常通行权,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被上诉人董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某村的房屋东面墙(一至三层)向西缩入50厘米,恢复原来公巷的宽度90厘米给上诉人陈某茂通行。

【风险警示】

本案涉及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问题。邻里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殊途同归之意。公民需要使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审批手续。本案中,董某伟未经批准擅自在化州市某村位于村中的建设用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过程中被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建,其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董某伟未经批建,擅自占用共同使用的通风巷建房,致使作为陈某茂唯一出入通道的通风巷仅40厘米,严重妨害了董某伟的通行权,董某伟应当拆除占用通风巷的墙体,按原状保留90厘米通风巷给陈某茂通行。

生活中不乏各种原因而堵塞道路的行为,或如本案中为增加房屋面积而侵占土地,或因生活矛盾用汽车、杂物堵塞道路,或通过挖土坑妨碍通行,这些行为既不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若堵塞道路是当事人唯一通道,更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权的规定。本案案例判决被上诉人董某伟拆除违建房屋墙体、恢复通道原状,对诸多违建行为、违法堵塞通道行为、不当处理相邻关系行为均有良好的风险警示意义。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李艳 董世宁

校对 黄买冰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