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兵、郭某富诽谤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富因与自诉人卢某宇之间的地界纠纷问题而怀恨在心,为报复卢某宇,其于2019年8月31日录制了《广东省高州市南塘镇冠龙村村霸》视频,并于当天通过微信号:GWF19680404(昵称:凉茶档口,群昵称:郭某富烟花爆竹零售店)在其加入的微信群上发布。在视频中,郭某富捏造卢某宇为冠龙队村霸、侵占土地、在村中作恶等事实。其后,该视频在微信群中被多人浏览并被大量转发。

2019年9月8日,与自诉人卢某宇同样存在地界纠纷的被告人卢某兵将郭某富在微信群上发布的上述视频分成四集,在其本人持有的抖音号“dyey6xmwyj79”(昵称“6307820576747兵哥哥”)上发布,被多人点赞、浏览及转发。至2019年10月28日止,上述视频四集的播放次数分别为:386515、131619、143776、107952,转发次数分别为377、245、186、111。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自诉人卢某宇人格,破坏卢某宇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卢某兵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捏造的损害卢某宇名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也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认定。两被告人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兵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某富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宇和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均不服,分别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兵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宇名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富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宇的人格,破坏卢某宇的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样构成诽谤罪。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所犯诽谤罪,应当依法判处,鉴于其二人在原审庭审时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正确,应当维持;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宇和原审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警示】

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或发视频信息,如果逾越了法律底线,必将遭到法律的惩处。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社交工具,已经成为人们记录生活点滴,以及与新朋故友进行互动的地方。然而,由于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和快手视频的公开性,这些社交工具也就演变成了一个个公共场所。因此,大家在各类社交平台上传播信息,无论是分享还是吐槽,都要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律红线,不要恣意放纵自己,不能只要自由,不讲责任,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乃至违法犯罪。

综上,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要乱发不实信息和侵犯他人的信息,即便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也不能这样做,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作为公民,如果发现他人发布诽谤自己的信息,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然后拿起法律武器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黄昌文

校对 黄买冰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