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钟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周某与钟某是夫妻关系。2020年7月27日,周某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2020年8月3日,周某又诉至本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周某称,2020年2月以来,被申请人钟某频繁对申请人实施家暴,先后于2月9日、3月5日、4月3日、4月16日、5月某日、6月16日打伤申请人,砸烂申请人工作必需的手机,威胁要砍死申请人,每天守候甚至进入申请人工作地点,不停拨打申请人手机(最多时36次电话/天)和工作单位座机,严重伤害申请人身心健康,并使申请人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不得不停止工作。周某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提交了报警回执、病历资料、图片等作为钟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于另案离婚纠纷一案中提交了报警回执、病历资料、图片等作为钟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证明周某确实面临家暴带来的危险和威胁,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2020年8月3日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钟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钟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钟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曾倩明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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