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19年年底、2020年6月6日至8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高州市新垌镇高良村委会三官山旅游景区附近的山岭,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及张网捕鸟的方法,非法捕猎野生画眉鸟。2020年6月8日,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陶某某居住的高州市新垌镇砖厂宿舍内查获野生鸟六只、诱捕器二台。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野生鸟六只,其中一只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画眉科(Timal iidae)黑喉噪鹛chinensis);其中五只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画眉科(Timaliidae)画眉(Garrulax canorus),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为5300元。2020年6月9日,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扣押的涉案鸟只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2020年6月10日,涉案鸟只身体孱弱陆续死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捕鸟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陶某某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300元,并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风险警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各方面各环节齐发力,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行为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如果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所捕猎的野生动物,仅属于普通野生动物,则可能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本案中,画眉鸟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因此,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司法部门之间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依法采取严厉措施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保护野生动物,共享美丽家园,在此,希望通过本案呼吁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知晓法律底线,不要随意捕捉野生动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张裕胜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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