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A餐饮店、B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杨某于2016年出生,一直随其父母在信宜市区生活和就读幼儿园。2019年某天晚上,杨某随其爷爷奶奶到A餐饮店就餐消费。8时许,杨某在A餐饮店里的儿童游乐场玩,杨某的爷爷奶奶坐在A餐饮店儿童游乐场的卡座上,没有进入儿童游乐场陪同杨某。在儿童游乐场里还有另外几名儿童及家长。另两名儿童从儿童游乐场中的U形围栏门槛爬上围栏高处并跳下后,杨某也从该围栏的门槛爬上围栏的高处,因站立不稳滑倒跌入球池,后杨某爷爷将原告抱出儿童游乐场。杨某受伤后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等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约1.5万元。杨某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之伤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九级伤残。

A餐饮店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等,店内设置有儿童游乐场(球池),免费提供给在店内消费顾客的孩子游玩。儿童游乐场旁边的柱上张贴《儿童乐园游玩须知》,告知为确保安全,请家长(监护人)负起看护责任,不要离开现场,时刻关注游玩中孩子的安全,引导孩子安全有序、礼让地游玩;因看护不周而引起的事故及损失,本餐厅不负相关责任等内容。另外,A餐饮店向B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A餐饮店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杨某随其爷爷奶奶到A餐饮店消费,A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A餐饮店在店内设置游乐场,但没有及时消除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对其游乐场中的设备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爬上围栏跌倒受伤存在过错。杨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爷爷奶奶带其外出就餐游玩应尽看护义务,但杨某爷爷奶奶让杨某独自在游乐场内玩,亦没有和其他家长一样在旁看护和及时制止杨某爬高的行为,对杨某爬上围栏跌倒受伤存在过错。故认定由被告A餐饮店承担赔偿杨某50%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A餐饮店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且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A餐饮店应承担杨某的50%损失由B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赔偿约1.1万元给杨某。

【风险警示】

1.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A餐饮店虽然在儿童游乐场旁边的柱子张贴了《儿童乐园游玩须知》告知风险,但A餐饮店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管理人,仍应及时消除儿童游乐场中娱乐设施存在的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监护职责。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带领人即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监护责任,时刻保护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公民或者法人等组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购买相应的保险。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欧宁

校对 谢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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