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在杨梅河附近建有七幢猪舍进行生猪养殖,猪舍距离杨梅河最近处约55米。化州市政府《关于化州市禽畜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规定,杨梅河两岸外延各200米的区域范围属畜禽养殖禁养区。由于陈某的养殖场一直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化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原告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违法行为,因此,化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并报化州市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陈某不服,向茂南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化州市政府在2017年5月2日印发《关于化州市禽畜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其中杨梅河两岸外延各200米的区域范围属畜禽养殖禁养区。原告陈某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化州市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由于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在畜禽禁养区的生猪养殖行为,因此,化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并报化州市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的处罚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警示】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四十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划定禁养区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会很大。同时,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当前环境污染作为群众高度关切的社会问题,社会各方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用足法律手段,依法严惩非法排污的个人和单位,确保辖区内高效规范管理。个人和企业要深刻吸取违法经营警示案例教训,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在谋求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环境,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支持,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威,无论对被处罚个人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叶滢 冯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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