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的红线触不得!熊某非法狩案|茂名“双百”案例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被告人熊某利用音乐播放器和捕鸟网到高州市南塘镇谷龙耐火砖厂附近的山岭猎捕疑似画眉鸟4只,熊某还通过收养和购买的方式获得其他9只疑似画眉鸟。经鉴定,被查获的13只鸟类均为鸟纲雀形目画眉科画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同时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为1.3万元。2021年1月21日,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通知熊某到案,熊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8月2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禁止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对熊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熊某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的刑罚;附带民事部分判令被告人熊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的意见,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熊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主观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熊某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并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高州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在高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风险警示】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自觉肩负起这份责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本案中熊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却因贪图个人享乐而罔顾他人规劝,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画眉鸟,还通过收养、购买等方式豢养画眉鸟,以供个人观赏,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还通过对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的支持,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加大对熊某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强化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让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吴海凤

校对 谢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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