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高州市平山镇某村集体与王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0日,高州市平山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接到该镇上东坑村民代表陈某反映其村涉及了一宗合同纠纷,需要帮助解决。经过了解事件的过程之后,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司法惠民服务中心人员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并高度重视,立刻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等相关部门组成一个调解小组进行纠纷调解,在经过多日努力之后成功解决该合同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司法惠民服务中心人员了解到上东坑村集体与王某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该村山岭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经营,每年3月1日前付清相关租金,但王某在支付2.4万元后便不再依约支付租金,后王某在村集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岭承包权利转让给范某甲等人,因王某不按照合同约定行事,村集体于2020年7月30日与范某乙、范某丙、冯某某等人达成协议,由其经营该涉事山岭的树木砍伐权。因此,上东坑村集体与范某甲、范某乙之间便产生了纠纷。调解小组人员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得出初步解决方案:先让上东坑村到法院解除与王某的承包合同,然后让上东坑村与范某乙重新签订林木经营权协议,以及让范某甲自行解决与王某之间的纠纷,最后上东坑村代表配合三方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计划,调解员先给上东坑村代表陈某建议,让其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书,到法院起诉王某,陈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对王某起诉。2020年9月22日在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东坑村集体有权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山岭合同书》,被告王某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合同解除当日生效。

第一步成功之后,调解员将涉事当事人约到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员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对范某甲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其与王某的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的确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向上东坑村集体支付相关的租金,另一方面劝导上东坑村代表陈某在重新取得山岭权之后应该以早日解决纠纷为主,不要再追究相关的违约金,这样也可以早日达成与范某乙方的协议,至于范某乙方,调解员则劝导其为了早日可以进行树木砍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早点解决纠纷对自己益处更多,没有必要继续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一番努力之后,三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最终握手言和,并当场签订了相关的调解协议,而且进行了司法确认,此次纠纷也得到了完满的解决。

协议如下:

一、当事各方同意由范某乙等人最终取得山岭林木经营权;

二、范某甲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挠相关当事人办理涉事山岭林木砍伐手续或者阻挠相关生产活动,并自行解决与王某之间的纠纷;

三、上东坑村积极配合范某乙等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再追究范某甲在受让王某山岭承包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期间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如有违约,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能够调解成功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运用司法惠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调动整合了司法所、综治办、“五老”调解员、驻村律师等各方力量,形成大调解格局。二是调解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深入实地了解案情,找到事情的基本真相,尽最大可能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有针对性采取对策制定调解方案。三是调解员拥有一颗公平公正之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从情理法方面尽一切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冲突发生。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这一调解原则及法律法规的作用及重要性。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石远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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