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梁某与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梁某的儿子梁某甲和同学到吕某家聚会,聚会过程中梁某甲喝了大量的白酒,在散会后驾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跌落路外河道,车毁人亡。梁某认为是吕某等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纵容自己儿子开车,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对方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起赔偿责任。吕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对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存在异议。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信宜市思贺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受理此案后,经过实地走访和调查询问相关知情人,了解到梁某甲在聚会当晚喝了大量白酒,并且在酒后驾车回家,聚会的伙伴也没有阻止他。梁某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很痛心也不得不接受,因为自己的儿子酒后驾车,而且无证驾驶。但是对方作为一起共同聚会喝酒的人,任由梁某甲酒后开车回家,没有尽到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每个人应赔偿15000元。吕某则认为,自己和梁某甲不是很熟,是他与其他朋友一起到自己家喝酒,并且自己当时也没和他们一起喝酒,赔偿15000元过高。

在完成了初步的走访和调查后,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调解人员立即组织村调委会调解人员到调解室围绕赔偿数额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员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耐心地讲解了《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案中,梁某甲与朋友喝了大量白酒后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梁某甲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明知危险后果并未加以节制,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吕某作为喝酒的组织者,应对饮酒人梁某甲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负有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梁某甲已大量饮酒,却对其酒后驾车不加以提醒、劝诫和制止,纵容对方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某因儿子的事情悲伤过度,情绪较为激动,一度表示要中止调解。

后来经过调解员抓住机会,进行大量的劝说疏导,并结合2019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8000元给梁某作为赔偿款;该款项支付后,梁某不能再因此事向吕某追究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赔偿数额。调解人员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办事,根据事实,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认定,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劝说疏导,使双方达成协议,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梁春晖

校对 黄买冰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