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杨某元与黎某、杨某光、苏某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黎某经杨某光联系介绍,找到杨某元(梁某梅丈夫)、梁某梅(死者)、苏某芳、杨某寿等人为黎某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城南街道某村的农村宅基地建筑房屋。2021年7月9日,梁某梅在黎某房屋五楼施工时,因苏某芳未注意到梁某梅未完成卸砖工作而启动吊机,致梁某梅从五楼坠落死亡,遂产生纠纷向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申请调解,其后,该中心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节过程及结果】

起初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造成梁某梅身亡的事故纯属意外,互不愿意承担责任,互相推卸并且吵闹。经过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和多部门联合多次组织双方到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咨询法律顾问专业意见,结合法律条文及人道主义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黎某与杨某元、梁某梅等人属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现黎某与杨某元、梁某梅等人构成雇佣关系。黎某作为雇主,梁某梅作为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黎某无论从人道主义或法律责任上分析,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因苏某芳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黎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杨某光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事故而没有预见,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过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和多部门的多次调解,最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黎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元(梁某梅家属)三十万元人民币,杨某光及苏某芳各赔偿死者家属三万一千元人民币。几方当事人在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下调解协议书,并承诺不再因此次事故而追究彼此责任。

【案例评析】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但对于普通的建筑农民工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群体来说,发生损害赔偿时如何有效迅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他们的难题。在此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城南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城南司法惠民中心这一平台,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法规,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以情理进行调解。对于死者梁某梅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件沉痛悲哀的事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共识,死者梁某梅的家属未能第一时间拿到补偿款替死者做好安葬事宜,对于家境清寒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通过工作人员及多方努力,使死者得以安息,死者家属获得补偿,免去了到法院起诉的流程及时间,甚至有可能会面临黎某期间转移财产最后得不到赔偿的风险。此次事件得以和平解决,避免了有可能发生民转刑的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并且警醒建筑农民工人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最后调解不成,也知道责任分配,学会通过走法律诉讼的途径对损害的权益进行维护。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陈婉文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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