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迟某甲、迟某乙与迟某丙损害赔偿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10年,信宜市钱排镇某村村民迟某甲、迟某乙利用迟某丙约13平方米的土地修路,并损毁了迟某丙的三棵三华李及三十棵毛桃苗,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一直未能协商处理好补偿迟某丙的经济损失,迟某丙便占用迟某甲的一块水田种了三华李,导致矛盾纠纷激化。2020年3月23日,迟某甲的妻子覃某申请该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该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了解此纠纷后,高度重视。为了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立即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2020年3月24日,调解人员组织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进行第一次调解。

调解中,覃某表示,在2011年的时候迟某甲在祠堂后面修路,当时已经和迟某丙的叔叔一起商量过了,修路大约占迟某丙的地8平方米,当时迟某丙同意将此8平方米地置换给迟某甲修路用,迟某甲用水田和迟某丙置换这8平方米地,迟某丙的叔叔当时说按1∶1.2的比例来调换,当时迟某丙在外种菜很少在家,沟通都是用电话进行的。2018年,迟某丙回家后,没有经过迟某甲的同意,便直接在他的田地种植作物,当时迟某甲和覃某并不在家,2019年,他们回家过年时才发现迟某丙在他们的田地种植作物。现在迟某甲和覃某愿意用相等的田地赔偿给迟某丙,并且覃某认为迟某甲所修的路之前是小路,迟某甲将小路扩大了,大家都要通行经过,对大家都方便。

迟某丙则表示,2011年迟某甲占了他的地修路,当时说好用水田与他调换。2018年,迟某丙回来时曾叫迟某甲兑现承诺,把水田置换给他种植,但是迟某甲不愿意。于是他便在迟某甲的水田上种植了三华李。现他要求迟某甲将水田按1∶3的比例换给他,并且以前修路时占用的土地上有3棵三华李和30多棵毛桃苗,因此迟某丙要求迟某甲补偿损失1.3万元。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采取在双方主张的基础上调和双方意见的方法。先询问迟某甲对迟某丙的要求有何看法,是否可行?迟某甲表示1∶3比例太多了,只可以换30平方米土地给迟某丙,赔偿只可以给到1.2万元。迟某丙听后表示不会退让,少一分都没得商量。基于双方互不相让的局面,调解员让双方回去冷静一下,考虑清楚再商量,自此第一次调解结束。

2020年11月24日,调解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到村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迟某甲表示,迟某丙在他的水田上种植了大约4分地的三华李,他们一直找迟某丙方协商,但是迟某丙一直都不配合。迟某丙对迟某甲的说法很不满,他说:“现在想到找我们协商了,前几年是我们一直找你们协商,你们却一直不理我们,我们现在为什么要配合。”双方再发生争议,在局面再次僵持不下的时候,调解员道出了问题的关键,矛盾问题已经持续十年了,继续僵持下去问题永远都无法解决,抓住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为局面破冰。这时迟某丙再次声明他的条件和看法,坚持要1.3万元损失费赔偿,他认为十年的三华李收入不止这个数,土地也要按1∶3比例赔偿。迟某甲希望解决纠纷的意愿比较强烈,有作出退让的趋势,只是表示1∶3比例太多了,希望能够少一些。

调解员为双方作折中意见,提出是否可按1∶2赔,1∶3是多了一些,向迟某丙询问,按上次调解说的数30平方米是否可行?他态度比较强硬,认为一分都不能少,并且先前迟某乙的家人在争吵中曾做出拦路行为,他表示咽不下这口气。迟某乙听后表示已经和家人说过,只是说了气话,并没有真的拦路。迟某丙对此说法并不买账,直指对方霸道,现在想商量没得谈。

调解至此,调解员意识到只能从迟某丙方做思想工作方可让调解继续进行下去,于是采用“背靠背”战术,逐个化解,让迟某丙明白事理,降低不合理的要求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调解员指出拦路是不对的,路是大家通行的,迟某甲修的路,迟某丙也有份通行,不如大家都退一步,赔偿35平方米。调解员再次强调纠纷闹得也很久了,早些解决问题就不用吵架了。迟某甲表示同意,事情拖得太久了,也想早点解决问题。迟某丙也同意了35平方米赔偿的提议,但是经济赔偿1.3万元不能少。至此和解的曙光已经显现,调解员把握住难得的和解机会,再次对和解意愿比较强烈的迟某甲做思想工作,既然想解决问题也不差这1000元了,迟某甲表示尽快把问题解决就心安了。

调解人员当即对双方表示:大家是兄弟、邻居,大家退一步就海阔天空。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并对矛盾纠纷和双方意见的深入调查了解,再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劝说,争议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就解决此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迟某甲在其水塘后的水田兑换35平方米的田地给迟某丙;迟某甲一次性补偿因修路损毁迟某丙三棵三华李、30棵毛桃苗的经济损失1.3万元给迟某丙;迟某丙将种植在迟某甲水塘后水田的三华李移走,将土地归还迟某甲耕种;通往迟某甲家的旧路、新路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拦路,影响任何人日常生活的正常通行。

【案例评析】

此宗案件中,双方争议明确,但是由于纠纷产生历时已久,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调解此类纠纷,需快速找出矛盾焦点和解决办法。这要求调解人员有对矛盾纠纷的准确判断。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的意见之后明确了双方争执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对双方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力地推动了调解的进行,既促进了纠纷解决,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罗南军

校对 谢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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