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汪甲与汪乙农村土地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高铁网的建设也愈加完善,百姓出行日趋方便。然而,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某村1940年代出生的亲兄弟却因高铁建设山林征收补偿款纷争不断,从老兄弟变成了仇人。汪甲和汪乙是两兄弟,1980年代汪乙外出打工,后回老家定居,双方在某山林地土地权属偶尔存在争执,但双方总体上也相安无事。后来因高铁建设,征收了双方涉案的部分山林地,双方矛盾的导火线被点燃,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各不相让,经村集体调解无效,双方申请观珠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调解,后因案件复杂,观珠镇会同电白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联合在线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经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同时存在涉案土地登记与实际存在较大误差的情况。经过研判,法官认为该案由政府主导化解纠纷能够使政府掌握涉案土地登记问题,在解释纠纷过程中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提高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和权威。观珠镇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在线进行协调。镇政府经过反复沟通,当事人仍就土地权属争议存在分歧。

电白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在线连线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解读的共同作用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汪甲划分4万元征地补偿款给汪乙,另就未征收土地权属达成一致意见,这场兄弟间旷日持久的土地纷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案例评析】

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法治观念不强或引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而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制约,只想享受权利,却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发生土地纠纷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应当先以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是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三是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应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多数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政府作为主导部门,综合利用感情交流、政策法规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群众中发生的土地纠纷。纠纷解决了,邻里感情还在。

因此,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中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是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谭伟杰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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