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房屋排水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丙同为信宜市洪冠镇翻南村人,其中黄某甲和黄某乙为亲兄弟,二人的房屋与黄某丙的房屋相邻。黄某乙的房屋排水要经过黄某甲的房屋背后水渠,而黄某甲的房屋排水要经过黄某丙的房屋后背水渠,2021年初,黄某甲因水田田埂与黄某丙闹翻了脸,因此黄某丙不允许黄某甲的房屋排水经过其房屋后背的水渠,从而造成了黄某乙、黄某甲房屋排水堵塞,期间三方也进行过协商,但黄某丙就是不同意两家的排水经过其房屋水渠排出。眼看雨季就要来临,黄某乙、黄某甲见和黄某丙协商不成,因此向信宜市洪冠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信宜市洪冠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受理后,派出调解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随后联合该镇翻南村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将相关的调解规定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随即请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诉求。黄某乙表示其房屋十多年前建好后,排水一直都是经过黄某丙房屋后背排水沟的,他一直都没有异议。直到今年年初,他和我大哥黄某甲因水田的事闹翻脸后,不同意我大哥的房屋排水经过他房屋后背的排水沟,这就间接导致了我的房屋排水无处可排。

黄某甲表示,年初因为水田问题和黄某丙吵了一架,因为黄某丙的水田与他的水田相邻,由于黄某丙在修葺田埂边上的杂草的时候,往往锄掉一大块泥土,久而久之,田埂变得越来越小,以前我也向他反映过这个问题,但他不予理会,我为了方便大家耕种的时候通行,一直都在自己的水田里挖泥加固田埂。现在田埂已经很明显往我水田里移了,我忍无可忍了,所以在今年年初开始耕种的时候和黄某丙吵了一架,就发生了后来他不让我房屋排水这个纠纷了。

对于水田田埂这个问题,黄某丙避重就轻不愿进行深谈,他认为排水沟是他家屋背的,他想让谁排就让谁排,不让别人排水就可以不让。

调解员认真分析后认为,两家都不愿让步,是因为双方都憋着一口气,谁都不愿意先妥协。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研究出最有利于恢复双方关系的调解方案,即运用“情理法调解法”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阐述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农村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要想构筑一个和谐融洽的生活环境,处理好邻里关系尤为重要,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调解能迅速地解决问题之所在,并有利于修复邻里关系。

其次,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三方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正式实施前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黄某乙和黄某丙是典型的相邻关系,双方应当选择有利彼此生产生活的方式解决纠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后,调解员以邻里关系融情入理继续劝说,既然大家都是邻居,那么就要多理解和礼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怒气,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评析】

结合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善于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工作中情与法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说明,还要不厌其烦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同时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讲邻里之间的友情,教育劝导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凌大贤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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