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谢某甲与谢某乙劳资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当事人谢某甲反映,自己是电站老板谢某乙雇到某电站打工,做了15年左右,为电站作了不少贡献,但是现在老板解雇了自己,因此他觉得不合理,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物质补偿。但谢某乙指出,谢某甲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自己是基于正常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务关系,不应该给予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谢某甲向信宜市思贺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申请调解。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征求谢某乙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过中心调解人员的调查,了解到谢某甲在电站打工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一方面是他在电站白天干活期间,经常酗酒,导致经常性地出现水池水满了不放闸发电的行为,甚至喝醉酒后,不配合村委、镇政府的工作,拦车不让道路硬底化。另一方面是经常以身体不舒服为理由,无故旷工。

谢某乙因此认为对方对做好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并提交了谢某甲向其借款5000元的证据,称自己还未追讨借款,亦从来未拖欠过对方的劳务报酬,都是按照对方要求发放,对方却提出了不合理的请求。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也与谢某甲进行了沟通,谢某甲承认自己向对方借款5000元的事实,但其坚持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及每个月100元的奖金。

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调解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双方对解除劳务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解除劳务关系后,谢某乙是否要支付谢某甲经济补偿及每个月奖金。在完成了初步的走访和调查后,中心调解人员和村调解员立即组织谢某甲、谢某乙进行第一次调解。

这次调解主要是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展开。中心调解人员结合事实指出:由于劳动者的过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务合同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谢某甲身体比较虚弱,劳动能力下降,建议谢某乙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可以将给予补偿与自己的5000元债权互为抵销。谢某乙一听,顿时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谢某甲也出现了过激言语,扬言不给补偿,便要找对方麻烦。第一次调解只能被迫中止。

为防止矛盾激化,甚至引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常性地与谢某甲沟通,尽量稳定对方情绪,多次向其陈述利弊,并抓住有利时机向其讲述《劳动法》《刑法》的相关知识,劝告其千万不能走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外,多次组织村干部、谢某乙的亲朋好友及邻里,一起做谢某乙的思想工作,从两个方面入手:1.谢某甲劳动力下降,并且都是本镇村民,矛盾闹起来,对自己以后雇用工人存在不良影响,双方尽量握手言和。2.对方在电站工作了15年,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但是也为电站做了不少的工作。经过耐心沟通与协商,最终谢某乙表示同意调委会的建议,而且自己愿意另外给600元对方作为补偿。

在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谢某甲欠谢某乙的5000元不需要偿还,此5000元用作谢某乙支付对方的工作补偿及奖金费用。二、谢某乙支付600元给谢某甲作为2020年年末奖金。三、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结束,今后谢某甲不能再以此事向谢某乙要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案情虽事实清楚明了,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为防止矛盾激化,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对当事人说理说法,多管齐下,为最终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梁春晖    

校对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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