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森某某身亡赔偿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森某某结伴到河边钓鱼,返程时由于天色已晚,事发地光线比较暗,森某某未能看见上方的高压电线,也未收起鱼竿,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触电,森某某经几个小时抢救无效后身亡。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地的高压电线杆与地面的距离不足,也没有在现场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语,才致使死者不幸触电身亡,供电部门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供电部门认为此事的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只愿意赔偿部分金额。双方因此就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21年5月14日中午,由马贵镇综治办牵头,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积极配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的情绪非常激动,一度冲击现场,场面十分混乱。工作人员耐心安慰死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做好他们的安抚稳情工作,劝说他们要克制情绪,按照法律规定协商冷静处理问题。此后,家属都能稳定情绪进行协商,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直到下午6点,调解得不到有效进展,工作人员劝说双方返回,并约定时间再次组织调解。

接下来几天,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单独联系了家属,到其家中进行慰问。家属们十分悲痛,但也表示自己其实对赔偿并不是很关心,只是想尽快处理好这件事,让死者入土为安。同时,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也积极联系了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作为家属与供电部门的联系枢纽,多次交换了双方的意见,双方在此基础上逐步达成了共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再次面对面进行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

5月18日、19日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就高压线高度标准、类似事故的责任分成、相关法律规定标准可能赔偿的大致金额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双方对此表示了认同。同时通过大量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但就具体细节还要回去商量。

5月21日,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并签下调解协议书。供电部门向死者家属赔偿85万元,家属不再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至此,这起因意外触电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可以给大家提供经验借鉴的有:一是反应迅速,稳住亲属的情绪。意外死亡发生后,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迅速介入,稳定亲属情绪,避免因冲动、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纠纷升级的事情,使亲属冷静下来了解清楚基本情况,避免了停尸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二是查清事实,加快责任认定。调解员准确地进行了案件的责任认定。事发区域高压线距离路面高度不符合标准,留下隐患;森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压线的危险,因此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供电部门作为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时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次事件的死亡结果与供电部门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疏于管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也与死者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大意有重大关系。

由于人民调解的最终目的是平息纷争,因此调解人员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促使两责任主体尽快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从而顺利地化解了纠纷。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高州市司法局马贵司法所  李伟松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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