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双百”案例|丁某成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

南方+ 记者

编者按:为总结推广提升茂名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司法局联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茂名记者站在全市深入开展“双百”案例(百个风险警示案例、百个成功调解案例)展示活动,将选取出来的部分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成功调解案例、风险警示案例进行汇总和展示,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0日,死者丁某成在高州市一工业园里的某工厂工作时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厂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给死者家属,该笔款项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打入死者妻子梁某提供的在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4月12日,死亡赔偿金未到位前,因家庭内部存在矛盾,对金额的分配无法达成共识,导致争吵,向街道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处理申请。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委会接案后,与街道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联合商量对策调处。因死者家庭情况相对特殊,家中有老父母,有四名未成年子女,一女三儿,最大的女儿才13岁,在读六年级,最小的儿子才6岁。死者妻子梁某因长期离家外出,未尽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四个孩子一直由奶奶和姑姑照顾起居饮食和上学。死者在生前多次因此提出离婚,但因梁某未曾归家,离婚事情未得到解决。

经向死者父母、亲属了解,在近五年里,梁某未曾照顾过儿女,且一直外出极少归家。但事件发生后,梁某第一时间出现,并与涉事企业签订赔偿协议,所商定的200万赔偿款协商直接转入梁某账户。因此死者父母以及亲属第一时间提出质疑,并对梁某存在不信任,担心赔偿款到账后,梁某带钱离开。

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不信任,且死者父母方担心四个孙子的成长;梁某担心以后自身的生活以及种种。因此调解小组在2021年4月15日召集双方以及相关家属在街道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进行调处。

就死者200万的死亡赔偿金家庭内部分配问题,双方家属提出质疑:1.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当以继承的形式分配;2.认为梁某已离家五年,且死者提出过离婚,分居两年等同离婚,梁某不应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对双方提出的问题,调解员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亲属进行了详细解答,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调解现场,调解员请双方将焦点问题放在死者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并提出建议:主要以四个小孩今后的生活读书等为主调,以照顾小孩为基础进行分配。在整体分配原则上,双方均表示以平均分配为基础。死者父亲当场表示自己的份额主动给予四名孙子女。调委会协助双方初步定出分配标准为:梁某30万,死者父母两人共30万,四名小孩共140万。正当为双方拟定协议时,双方提出死者生前尚欠部分债务,且金额未知,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4月16日,双方要求再次调解。调委会要求分配要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并从中劝说,因死者为家中唯一男丁,现抚养的四名小孩是家中的希望,理应以小孩为主。历经半天的协商以及解释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200万赔偿金除用于赡养老人以及给予梁某一定的生活费用外,大部分用于小孩的成长使用。

【案例评析】

此案关键在于让当事人明白,分居并不是自动离婚,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不遵循继承的形式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在本案中,因死者尚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老人家年事已高,照顾小孩的责任与经济压力相对较重,调解的重心,是考虑被抚养人后期的生活以及供书教学等。后期签订的协议,很大程度上照顾了四名子女以及两位老人家的生活,以及协议中指定使用共有账户,也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让双方放心。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陈燕敏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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