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本市在校学生;
(3)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以下人员允许中途参保缴费:
(1)新生儿;
(2)新迁入户或新落户居民;
(3)已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本市户籍居民;
(4)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新转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6)退役士兵;
(7)应当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8)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统筹区外基本医保的人员;
(2)已死亡人员;
(3)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4)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5)国家、省和市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四)明确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
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
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4号)规定,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在2021年第四季度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这也是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
[链接] 温馨提醒!茂名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式启动!
四、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的刚性要求,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要。
01
医疗保障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医保筹资水平是支撑待遇水平的重要基础。国家明确指出,提高城乡居民财政和个人筹资标准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6.44%,基层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达到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处于全省中上水平。今年内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将从24种进一步扩大到63种,更多罕见病、慢性病纳入保障范围。
02
我市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比如说2021年征缴的280元和2022年将要调整的320元都是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在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筹资分担方面,个人缴费是小头,财政补助才是大头,今年财政补助再增加30元,达到了580元,总筹资达到每人每年860元。
03
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320元。如果没有执行中央规定的标准的,将无法足额获取上级补助,这部分缺口由地方政府财政自行解决,造成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骤然减少。按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10多万人计算,这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这不但增加了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严重影响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五、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何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方式如下:
01
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2021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2年度继续参保,系统将自动为参保人代扣参保。
02
新增参保人或修改参保缴费信息参保人,可在缴费期内携带资料:①家庭户口簿;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各镇或村委会)签字确认修改《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
03
按时将足额金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代扣医保费的银行账户。
六、已办理参保登记、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
缴费人可以怎样缴费?
已办理参保登记、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一)自助缴费
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
(二)税务机关前台缴费
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缴费,可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七、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近年来,国家和省持续推出医保惠民政策,医保服务不断优化便捷,我市医保待遇水平也始终保持在全省中上水平,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完善
我市已全面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格局,制度保障覆盖我市660多万参保人,其中就涵盖了610多万居民,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基本实现“人人享受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是医保待遇处于全省中上水平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6.44%,高于国家规定的70%标准,处于全省中上水平。我市积极推行分级诊疗,有效引导就医流向,基层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达到90%。今年内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将从24种进一步扩大到63种,更多罕见病、慢性病纳入保障范围。制度向困难人员适当倾斜,特困人员享受零起付线,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再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8万元。
三是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直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30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报销比例为80%。特困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90%,低保对象报销比例提高到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对重大疾病的保障能力,减轻群众负担。
四是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成效显著
我市已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身份识别“五统一”的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救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覆盖市、县、镇共195家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享有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二次救助“兜底保障”。今年,我市已全额资助30多万困难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其中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可实现零自负即可出院,其他困难群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茂名市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
八、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异地就医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吗?
(一)异地就医结算方式
1.直接联网结算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在省内或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我市参保人员门诊异地就医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照住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
针对不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我市已开通未备案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文件规定的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2.零星报销
参保人未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以下资料到各参保属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零星报销手续: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的原件;③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另外提供本人银行账户;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资料。
(二)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别包括以下五类:
0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备案有效期长期有效。
0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合理确定备案有效期。
0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我市规定的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派出证明或工作合同确定有效期。
04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05
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可以先就诊后补办备案手续。急诊住院当次入院有效。出院结算后不允许补办备案。
温馨提醒:有关异地就医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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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
特定病种政策是怎样的?
2021年8月27日,我市印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目录调整扩大至63种,本次调整将更多罕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新增纳入我们门特目录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的治疗负担。
温馨提醒:有关门诊特定病种相关政策
可点击下方链接
[链接]【惠民政策】10月1日起实施!茂名市门诊特定病种扩大至63种!
十、城乡居民医保
是否有二次报销?
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二次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如下:
(一)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
十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如何办理住院报销?
(一)直接联网结算
参保居民在茂名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零星报销
参保人出院未能实现联网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凭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二、新生婴儿如何享受
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为切实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和后顾之忧,确保新生儿住院期间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和缴费政策,依法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茂名市户籍人口;
(2)新生儿经诊断需要治疗的;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4)出生超过6个月的新生儿不予办理预参保手续。
2. 申请资料
(1)《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
(2)分娩记录;
(3)诊断证明;
(4)家庭户口本;
(5)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6)代扣医保费银行账户。
3. 预参保登记地点
母亲(或父亲)的茂名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
4. 缴费渠道
通过银行代扣,或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费。
5. 预参保登记有效期
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待遇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户口本、《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等资料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进行参保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预参保信息变更的,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恢复其医保待遇。
6
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医疗费用并死亡无法办理户口的,其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分娩记录、死亡诊断证明、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和《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终止参保及注销手续。
十三、0-14周岁儿童
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
医疗保障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总费用的7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8万元,医疗救助按医疗总费用的2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非重点救助对象类别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一)报批程序
1.申报。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茂名市城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审批表》;
2.审批。《审批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其监护人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医治,并按规定予以结算。
(二)联网结算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因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到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后,可实现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联网结算。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其监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未按规定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的或自愿选择放弃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的,按一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有关政策规定结算。
[链接]【我为群众办实事】惠民新政策!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和缴费指引
十四、居民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变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五、参保居民如何享受待遇?
(一)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外,其他居民不得在缴费期外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困难人员除外)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困难人员,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中途参保困难人员从身份认定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应待遇,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待遇享受。
十六、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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