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网民举报蓬江区某公司规定所有女职工只能休98天产假,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于当天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携带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到该局接受询问调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调取了该公司用工台账和规章制度等材料,发现该规章制度中存在“女职工只能放98天产假”的条款规定,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责令该公司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限期改正。
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指定时间内对女职工休产假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新修订的规章制度佐证。此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多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在职员工进行询问,确认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案件评析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女职工生育假期包括法定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两部分。生育奖励假期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对于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女职工该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专项行动
2021年8月下旬至10月期间,江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加大工作合力,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为抓手,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对全市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纺织企业和制造类等企业对女职工保护和企业用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突击式检查,累计排查用人单位206家,专项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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