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竟是因为这事.....气愤!

湛江政法
+ 订阅

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

禁止任何人实施家暴

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

发出了《民法典》

实施以来首份人身保护令

保护对象为起诉离婚期间

多次被丈夫家暴的女子

案情回顾

申请人易某(女)与被申请人龙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易某遂向吴川法院起诉与龙某离婚,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前后,龙某多次以发手机短信威胁、损害财物、跟踪、恐吓等方式对易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恶意骚扰。

后龙某的行为升级,发展到易某工作的单位暴力殴打易某。对于龙某持续的伤害、骚扰和恐吓行为,易某已多次报警。

易某以面临严重的家庭暴力危险,迫切需要保护其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为由,向法院请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

吴川法院依法裁定

  • 禁止被申请人龙某对申请人易某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被申请人龙某对申请人易某及其近亲属进行跟踪、骚扰、威胁恐吓和殴打。

  • 如被申请人龙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据吴川法院的法官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来源:湛江晚报、湛江日报

文字: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林莉莉

图片: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