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01
问:我买房交了首付,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发票给我,发票税率栏写着“不征税”,这张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
答: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用于申报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仅作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发票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
02
问:我买房交了首付,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价税合计为首付款的发票给我,上面有注明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税额,这张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
答:部分价款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用于契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首付款发票无法反映购房的实际全部成交价格,因此首付款发票仅作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发票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
03
问:我买了房,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张全款的发票给我,上面有注明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税额,这张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契税吗?
答:可以。纳税人应持销售不动产发票、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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