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金湾华发商都影院的开业以及电影《长津湖》的上映,吸引了众多人前往观影。
假期结束后,为金湾区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的侯雅觅律师却收到了外籍人士F先生的咨询。
前几天我在金湾区某影院看电影的时候,因为放映厅有人拿起手机对着电影荧幕拍照或录制视频,被严重影响到了观影体验,在我的国家,这种拍摄影院屏幕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我想知道,在中国,这种做法是否也是违法的?
那么,在观影过程中
对荧幕进行拍照或者录制视频
是否违法呢?
社会现象
随着智能手机摄影功能的成熟以及社交软件的普及,人们能够随时随地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分享自己的动态,记录下许多有意义的事。
许多前往影院观影的观众会将电影场面拍照或者录制小视频分享到社交软件上,为此次观影留下纪念。该屏摄行为,不仅影响他人的观影体验,而且可能违法。
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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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对正在播放的电影荧幕进行拍照、录像的行为,称之为“屏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进行明确的规定禁止屏摄行为。
拍照是否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中所述的“录音录像”行为?侯律师认为,应当将“拍照”行为纳入“录音录像”的理解当中。
电影作品是由许多元素组合而成的作品,其中连续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画面所构成的。就其中的某一帧画面而言可能包含了场景设计、构图、人物形象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可以说每一帧画面就像是一幅“摄影作品”,也应当受到保护,不应随意拍照,更不应拍照之后分享到社交网络平台上。
假设每人只对电影的某一帧画面进行拍摄,当拍摄的人到达一定数量的时候,将所拍照片进行组合之后就可能出现“多图解说情节”的可能,最终影响权利人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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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分析
影片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还受到《民法典》《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
与影院之间——违约
观众向影院购买电影票进行观影,观众与电影院之间达成了一个单人观影体验服务的买卖合同。影院有义务向观众提供正版、完整的影片以及良好的观影环境,而作为观众则有义务遵守影院的相关观影要求。
很多影院在电影票的背面向观众告知“观影过程中,严禁……摄影(拍照)、录音及录像,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这可以认为是双方观影合同中的条款,若是违反了相关的观影要求,亦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作者之间——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以电影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观众购买电影票进行观影,实际上是购买单人的观影体验服务,并非是购买了该电影作品的全部权利,“屏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且无论“屏摄”之后上传网络平台与否。
但“拍照”仅为侵权,如果将所拍照片、视频发送到朋友圈,则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微信、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境外及国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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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地区
对在影院拍摄及录影的行为,最高可罚款港币50000元及拘留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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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
一旦有屏摄行为被工作人员发现,将会面临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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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超过 41 个州有禁止在拍照录影的法律,违法者最高会面临 3 年监禁。美国电影协会(MPAA)曾在2013年向各个电影院线发布过一个《防范电影侵权实践指南》(Best Practices to Prevent Film Theft)。里面特别提到了影院员工不仅应该重视盗录视频行为,对拿出手机拍照的观众也应该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有人面对银幕打开了照相模式,就可以直接通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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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在 2007 年推出了《映画の盗撮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について》(关于防止电影偷拍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不能偷拍电影,一旦违反法律被抓住,可能会被处以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 10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当电影开始时(龙标亮起),请沉浸观影,勿用手机摄影(拍照)、录音及录像!!!
如果想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前往影院观影的美好经历,可以通过转发该电影官方所发布的宣传照、宣传片,或者与影院的宣传海报合影留念,亦或是拍摄电影票票根作为朋友圈分享动态的图片或视频。
相信在将来,“不屏摄”将成为观影共识,电影产业也必将更富生机。
素材来源:金湾司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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