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
上下楼梯应缓慢行走,
但难免会有“急”事的时候。
当员工在宿舍楼梯匆匆下楼,
不幸踩到液体而摔倒,
公司是否需为此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30日,老李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晚上8点,老李与朋友相约到公园跳广场舞,随后匆忙下楼赴约。突然,老李发出一声惨叫后,重重滑倒在楼梯上。原来,在三楼至二楼的台阶上,老李因踩到梯级上儿童玩耍时遗留的液体而滑倒了。
两名同事闻声而来,并拨打救护车将老李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老李的损伤达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李将公司诉至三水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老李摔伤责任究竟在谁?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而为原告提供宿舍居住,该宿舍具备公共场所的性质,而被告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楼梯等无及时进行维护与保养,消除不安全因素,也疏于对入驻宿舍的儿童进行妥善管理,没有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原告而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下楼梯应当小心安全行走。原告摔伤时未满55周岁,且身体没有足以影响其正常上下楼的疾病,其身体的协调能力应属常人应有的范围,对于其居住多年的宿舍环境,其应更具备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控制能力。但原告因心急下楼客观上增加了其滑倒摔伤的风险,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
综合考虑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原告自身原因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水法院确认原告应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老李赔偿4.4万余元。
【法官说法】
陈钦彬 乐平法庭副庭长:
公司对其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等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风险,清理堆积在消防通道、宿舍门口、楼道上的障碍物,设置警示标志,确保照明设施运行良好等。
此外,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危险的能力,上下楼梯时应尽到注意义务,缓慢行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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