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坪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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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咨询: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沙坣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廖先生咨询称,他于2019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2021年6月公司人事经理通知廖先生劳动合同快到期,公司近年经营效益不好需要裁员,到时将不会和廖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希望廖先生早做打算。但廖先生还想继续留在公司,面对公司拒不续签的强硬态度,廖先生认为既然不续签,自己也为公司工作两年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人事张经理回复没有经济补偿。因此,廖先生来到社区咨询: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原则上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除非是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续签,否则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除非是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廖先生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不与廖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廖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廖先生自2019年7月入职,至2021年7月时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因此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廖先生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计算出来廖先生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廖先生可以向劳动办申请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廖先生还可以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获得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附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内容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陈南华  张伟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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