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今日(10月8日)正式刊宪生效。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尊重国家、尊重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国旗及国徽,并就国旗及国徽的使用、礼仪、教育和推广作出明确规定。对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旗或国徽行为的人,《条例》保留相关刑责和罚则,并加以清晰化,予以惩治阻吓。
《条例》修订有关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包括新增三个指定日子展示国旗及区旗,包括劳动节(5月1日)、农历年初一及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在《国歌条例》附表列明的宣誓仪式(即有关作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立法会及区议会誓言的宣誓仪式)须展示国旗和国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国徽图案;以及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规定。
此外,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凡在活动中使用国旗或国徽,活动主办方有责任把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或国徽妥善收回或重用。主办方和市民亦可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交到指定回收点,民政总署已在每区指定的社区会堂或社区中心设立回收点。详情请浏览: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0/08/P2021100800579.htm?fontSize=1
了解《条例》内容及供网络使用的国旗和国徽图案标准版本,请浏览政府总部礼宾处网页(https://www.protocol.gov.hk/sc/fla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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