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新余市工伤预防直通车开进当地企业,员工近距离了解工伤预防知识。 (人民视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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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明显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判例,在法律界引发讨论,保护弱者和尊重法理,哪个更重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时限”事实上是一项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性政策,但常常让当事者家属遭遇道德困境:抢救接近48小时之际,必须在继续救治和终止治疗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两难中作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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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冯皓辰
责任编辑|钱昊平
赢了官司,刘康一家已逐渐从漫长的诉讼中走出来。但对作出判决的南京市中院来说,要面对的争议,从未消散。
官司和刘康的岳母洪菁有关。2017年初,年近50岁的洪菁在单位年度表彰与总结大会上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9天后离开人世。
刘康随后受岳父委托向南京鼓楼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回复,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48”这个数字,成了刘康一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不甘心的他,一纸诉状将鼓楼区人社局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鼓楼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但仍维持原来结论。
刘康难以接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又是经过一审、二审,2020年8月,南京市中院判令鼓楼区人社局在判决后15日内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
2021年1月,该案被评为南京中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优秀案件。颁奖词写道:“这起带着温度的工伤认定案,让每一个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回归捍卫职工权益,倡导尊重生命的立法本意,法律才不会和人性‘撞车’。”
然而,这一明显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判例,也在法律界引发讨论,保护弱者和尊重法理,哪个更重要?
1
脑死亡
洪菁生前为南京市某建筑国企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单位工作近三十年,洪菁的大多数时间都在外地度过,经常是一个项目结束后回到南京和家人匆忙小聚便要离开,去另一个城市参与下一个项目。
2017年1月,洪菁参与的项目接近尾声。她当时的想法是,如果一切顺利,那年春节回到南京后,就不再接受外派的安排,而是留在南京,做些稍微简单的工作,腾出点时间,多陪陪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以及爱人和独女。
但洪菁却未能如愿。1月8日下午,在项目部举办的年度总结大会上,她突然晕倒在地,16时35分被送至重庆巴南区人民医院抢救。
当晚10点,刘康接到医院电话,说洪菁颅内出血,病况危急,需征得家属同意,立即进行开颅手术。
次日一早,刘康和妻子飞往重庆。赶到医院时,手术已完成。他看到岳母蜷缩在病床上,双目紧闭,不省人事。
根据刘康的说法,他被告知,岳母治疗希望十分渺茫,当时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完全依靠呼吸机勉强维持脆弱的基本生命体征。
医生询问夫妻俩的打算,是否坚持治疗,并告诉他们病人随时可能停止心跳。此时,距离洪菁病倒,过去了21个小时。
此前,洪菁的身体状况一直不错,没有重大疾病史,未曾和家人、同事提过自己身体吃不消。单位每年都组织体检,洪菁也未见大病迹象。
在刘康看来,“脑死亡”可能意味着病榻上的岳母,难有睁眼的机会,“即便如此,我们也不愿放弃治疗,万一有奇迹发生呢?”
奇迹未曾出现。1月17日,在病床上躺了9天后,洪菁被宣告死亡。据病历显示,她死于左侧额颞叶脑出血,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至于为何突然出血,刘康一家无从得知,而这也成为日后对簿公堂的焦点之一。
2017年4月,忙完了丧事,刘康一家开始和洪菁生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商议补偿事宜。
“太麻烦了,光准备材料就花了很长时间。”刘康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最开始,我们连找谁都不知道。”
刘康先联系了重庆项目部的负责人,被告知项目部已从重庆撤走,他要向单位递交材料,提出申请。
最终,在两地负责人协调之下,刘康办妥了材料。单位表示,在洪菁生前,单位为其购买过工伤保险,已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南京鼓楼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对她的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并确定补偿事宜。
刘康以为,他们很快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事与愿违,2017年8月,他们等到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
2
争议兜底条款
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鼓楼区人社局写道:“洪菁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伤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运祥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工伤认定主要考虑“三工因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最简单的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显而易见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主要内容。
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形——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医学上难以判断死亡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立法者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家属没有办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所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欧运祥说,“事实上,这是一项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性政策。”
也正是这个兜底性的条款,从诞生之初,就争议不断。
一方面,死亡界定标准应该以医学上的脑死亡为准,还是以死亡证明所记录的呼吸、心跳停止时间为准?另一方面,“48小时时限”常常让当事者家属遭遇道德困境:家属囿于该条款,抢救接近48小时之际,必须在继续救治和终止治疗转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两难中作出抉择。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从各地人社部门的实践和司法机关的判决先例来看,对此条款往往有严格的解释。
此前,江苏省高院受理过一起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30日下午,王某上班时突发疾病被送去抢救,11月1日下午,王某基本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家属要求继续抢救治疗,但治疗未果。
最终的死亡证明显示,王某死于11月2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扬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扬州市人社局的决定并未违反
相关法律,王某家属关于应当以王某脑死亡时间认定其死亡时间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求。
岳母亡故后,刘康才第一次听说“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他感到困惑:“当时,所有人都在忙着抢救,谁会考虑48小时的问题。即便知道这项规定,难道因为担心超过了48小时,便放弃对亲人的救治吗?”
刘康没有作罢,选择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日,南京市人社局维持了鼓楼区人社局的决定。但人社部门的决定并非无据,2016年,人社部制定过文件,重申48小时原则。
一家人还不甘心,一个月后,刘康将鼓楼区人社局告上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历时3年,4次和人社部门对簿公堂的诉讼之路由此开始。
3
最终判决力排众议
2017年11月的首次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
刘康在庭审中辩称,死亡证明记录洪菁的死亡时间为抢救9天后,但她自入院到脑死亡的时间只有21小时,医生曾指出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故请求法院撤销鼓楼区人社部门作出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个月后,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刘康的诉求。
刘康一家随即提起上诉。他和岳父商议本想聘请律师来增加二审的胜算,但一家人的物质条件并不优渥:洪菁和丈夫都是国企员工,夫妻俩多年攒下的一点积蓄大都用来赡养老人,以及为女儿女婿购买房子。考虑到经济压力,一家人放弃了聘请律师的打算。
这一次,刘康一家看到了希望。2018年8月,南京中院撤销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难以认定洪菁是在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但从整个抢救过程来看,洪菁的死亡确实不可逆转,超过48小时的抢救时间也并不会改变、影响她最终死亡的结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责令鼓楼区人社局重新认定。
刘康一家对判决感到“喜出望外”,但很快又被浇了一盆冷水。
鼓楼区人社局很快就送去了“重新认定告知书”,他们委托了相关专家对洪菁的治疗与死亡情况鉴定讨论后认为,因国内尚不承认脑死亡的说法,且医生诊断书内并没有明确标注“洪菁在术后陷入脑死亡”等字样,故仍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这完全出乎刘康的意料。“医生当时是口头通知。如果早知如此,哪怕让医生录个像,留个证据,也可以呀!”
2019年,刘康再次就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被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案件又一次被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这是一场艰难的判决。”南京市中院主审该案的法官王玉刚向南方周末记者坦言,自接手案件起,自己就面临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
王玉刚回忆,庭审之前,他查阅过很多类似案件的审判记录,发现由法院责令行政部门直接给出认定工伤的判例极少,“或许10个案子里有那么1个,即便它在判决后带来了一些争议,也被当地内部消化掉了,并没有像我们这个判决这样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
紧接着是部门利益的考量。该案庭审期间,江苏省高院曾组织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市中院法官与人社部门沟通。
王玉刚记得,省高院曾建议市中院,不要作出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省高院觉得我们需要先衡量一下判决风险,倘若作出不一样的判决,会刺激到人社部门。”
异议之下,王玉刚向南京市中院审委会汇报此案。没想到,审委会成员中的绝大部分认为,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他们觉得该案符合可以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让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中院不仅撤销了原来的认定,而且责令人社局于限定期内直接认定为工伤。
王玉刚解释,南京市中院在庭审前,邀请了鼓楼区人民医院的专家鉴定了本案的具体细节。鉴定后,合议庭认为,洪菁病倒48小时后,虽仍处于被抢救的状态。“但是从她的治疗过程来看,在48小时之内,洪菁已经处于脑死亡的情形,而且最终的死亡并没有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而逆转,所以这段时间并不会改变、影响她最终的死亡结果。”
王玉刚还有另一个考虑。案子轮到他主审时,已经打了两轮官司。“如果我们还只是撤销,接着让人社部门再次调查,然后他们再一次给出相同结论,如此无底洞般的循环实在没有意义。”
该案被评为南京中院年度十大典型优秀案件奖的颁奖词中还有一句话:“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不应是死亡时间,而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
刘康应邀成为颁奖大会的与会嘉宾。他没有预料到的是,判决结果迅速引发争议。
4
判例的潜藏风险
“判决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国家之所以要设定48小时的界线,就是不希望无限扩大职工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否则将来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入不敷出。”欧运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更为重要的是,既然现在9天可以认,90天、900天为什么不能认呢?“如此这般,法律的边界就没有了。”
在欧运祥看来,司法机关应当是保守、谦抑的,必须严格按现有法律条文判案,不宜为了追求所谓创新去突破法律。
律师中亦有反对之声。曾多次参与长三角地区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研讨会的律师徐旭东认为,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现有的死亡证明书无法推断出“洪菁在抢救48小时之内处于脑死亡状态”的法律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立法不足,有权适当扩大解释,但是其扩大解释必须严格依据法理。”徐旭东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工伤保险的对象就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个体,因而,梳理其死亡情形的工作起因性非常重要。
徐旭东觉得,倘使该案查证了当事者死亡的工作起因性,即便其原因占比不多,都可以让此判决在贯彻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之上,有更扎实的法理基础。
颇有微词的还有人社部门。
“我到现在都不赞同中院判决。”接手该案的鼓楼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李某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有关工伤认定48小时原则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法官或许会扩大解释,但他们作为行政部门,都是严格按照规章条例作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李某觉得为难,“南京市每年至少有十个以上的职工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难道我们以后都给类似的案子认定为工伤吗?你觉得可能吗?”
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达了类似的担忧,“希望这起判例,不会就此改变今后人社部门在进行类似的工伤认定中所沿用的统一标准。”
在欧运祥看来,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类似案件当中所呈现出的不同意见是难以调和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倾向于认定工伤的,这是基于同情弱者。人社部门是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但法院在考虑法律之外,还会考虑常理和人情。”
王玉刚苦笑地回忆,判决生效后,很多同事曾私下将这类反对意见反馈给他。他不掩饰自己当时的纠结,但仍然坚持自己的判断:此案的判决也并非对立法的僭越,而是贯彻了立法精神,他始终觉得“不要让法律去挑战人性”。
当然,法律界也有这一判决结果的支持者。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良军就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职工已出现脑死亡等症状,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但家属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也应当采取对有利于职工的角度予以认定,脑死亡可以作为死亡标准。
“但这并非是一个值得普遍化推广的判例。”判决结果公布后,王玉刚曾接到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其中多为类似工伤认定案的亲历者。
一名北京的已故公职人员家属在通话中向王玉刚表示,自己亡夫的情况同该案件非常类似,也是走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并未得到补偿。但是王玉刚向对方坦言,很遗憾的是,这个判例存在特殊性:洪菁在救治48小时内已被医生诊断为陷入脑死亡的状态,而很多类似的案例并不能够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很难推广。
王玉刚也担心该判例带来的潜藏风险。“如果慢慢被效仿,让工伤保险基金的口子越开越大,立法者干脆删除规定,很可能导致‘视同工伤’的情形再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他说,这种结果,是他不愿看到,也和作出判决的初衷相背离的。
判决生效后不久,工伤保险基金已向刘康一家支付经济补偿,刘康也顺利收到了这笔款项与单位发放的丧葬补贴。9月22日,鼓楼区人社局副局长宋健忠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件事已经盖棺定论,作为行政机关,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坚决执行。”
然而,鼓楼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李某则表示,事情却没有因此画上句号。目前,鼓楼区人社局已经再次向省高院申诉,申诉仍处于待受理阶段。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洪菁与刘康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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