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这份国庆大礼包请收好!

在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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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来临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国庆假期放假时间如下

屏幕前的你

是不是已经安排好自己的出行计划呢?

为了更好的欢度这个幸福感仅次于春节的黄金周

小编特地准备了一份法律知识大礼包

快把它装进你的行李箱吧!

交通篇

很多小伙伴都趁着大长假出去撒欢儿

小编昨日夜观天象

掐指一算

这个假期的大半时间都会在路上

为了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

以下问题一定要记牢!

酒后驾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劝酒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其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饮食篇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放假怎么可以不吃吃喝喝呢!

如果我们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怎么办?

接着看就知道了!

点餐的时候店家没有主动告知需要收费,结账时却计入账单,可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庆期间,我们在家烹饪或在外聚餐,买到不安全的食品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旅游篇

“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哪怕出去只能看人海

也阻挡不了我要出去浪的心!

为了省时省心

很多小伙伴会选择跟团游

那在游玩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下面我来给大家提个醒、支个招!

已经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但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能否转让给第三人?

可以,但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行社可以要求团员强制消费吗?

不可以,在旅游者拒绝的情况下,旅行社无权单方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安排付费项目,并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消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和旅行社发生纠纷怎么办?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在景点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打工人篇

既然吃吃喝喝有隐患

外出游乐有风险

何不趁此节假日去一个人少不排队、安全风险小

同时又能赚钱的好地方?

机智的你肯定知道是哪里

没错,就是你的单位!

节假日上班就属于加班了

那么这个加班费怎么算?

有什么规定呢?

如果老板说国庆期间要加班,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不给或少给怎么办?

员工在国庆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会拿到双倍或三倍工资,但有的单位会在加班费上做“减法”。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一方面要保留好加班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组织热线12351维权。

因支付加班工资引发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希望大家都能学好法律

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祝大家国庆节快乐!!!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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