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前期充分准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10月1日将正式在莞落地。
下面就来看看
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
在东莞参加生育保险能享受
什么生育保险待遇吧!
一、主要调整内容
(一)这四类人群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二)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拓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本次调整增加了对宫外孕终止妊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保障。
(四)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申请时间延长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3年内,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用人单位垫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如何计算?
(一)直接结算时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比例(100%)
(二)不能直接结算时
对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按规定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生育医疗费用在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按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结算标准
三、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过渡衔接新政策呢?
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为保障本市参保人权益,2021年10月1日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以下规定继续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来源】东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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