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身份情况及其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收入减少来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各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还是按受害人身份情况计算?
2014年6月1日,甘某驾驶机动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属于农业人口,与丈夫黄某在深圳共同经营烟行生意。陈某共有五名被扶养人,除母亲为非农业人口,其余均为农业人口。陈某起诉请求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发前一年在深圳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深圳,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仍应按照各被扶养人的户籍情况分别计算。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性质上均是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赔偿,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标准。在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结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方面确定。故陈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户籍或者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逸失利益,即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而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居住地等因素,与该赔偿项目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在具体赔偿时应依受害人的身份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应如何确定?
从赔偿性质看,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性质一直定位为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平行列举的赔偿项目,性质上均是人身损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利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改变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评价其未来收入减少的标准。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所赔偿的并不是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的用于家庭成员消费需要的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应依受害人的情况来具体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高院已经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将彻底改变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原有做法,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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