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下旬,有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名青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妇女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男子随后竟然驾车撞向该妇女。今年6月30日,随着汕头中院做出终审裁定,这名男子终于受到法律惩罚。
事件发生于2019年11月16日下午4点半左右,地点在市区世贸花园市场门口。监控视频显示,一青年男子发现有辆摩托车停在他的小汽车前,就把摩托车推开。
过了一会,一名中年妇女过来与他理论,当这名妇女要把摩托车推回原位的时候,小汽车竟突然发动,将中年妇女与摩托车撞倒在地。
案发后,龙湖公安机关迅速反应,展开调查处理,将当事男子张某麟依法逮捕。经查,视频中的中年妇女是世贸花园市场管理员陈某萍。2019年11月16日11时24分左右,她认为张某麟的小汽车不应停在市场门口的摩托车停车位上,于是将其摩托车停放在张某麟小汽车前方。当张某麟要离开时,将摩托车移至世贸花园小区道路中间,随后双方发生了口角。
两人虽未发生肢体冲突,但言语上激烈争吵,张某麟怒气冲冲地回到汽车驾驶室,陈某萍则准备将摩托车推回先前停放位置,以继续阻拦张某麟驾车离开。
随后的一幕让人惊愕。陷入冲动的张某麟开车撞击推着摩托车准备阻止其离开的陈某萍。陈某萍当即连人带摩托车被撞倒在地,并被推行约3米远。
经法医鉴定:陈某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当时,张某麟下车查看并拨打110报警。当天18时许,张某麟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案发后,张某麟的家属支付陈某萍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共计8万多元。案件在审理期间,又赔偿陈某萍10万元,陈某萍也对张某麟表示了谅解。
2020年4月17日,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麟辩解,他主观上并不想开车撞击被害人。同时辩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同样存在过错。张某麟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部分成员认为,被告人张某麟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那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龙湖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麟突然驾车撞击被害人陈某萍,此行为具有突发性,是一种不计后果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是一种间接故意,即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者无任何物质损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并非是单纯地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正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是行为人这种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张某麟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二:被告人张某麟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类型保护的法益为社会一般交往中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身体安全。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麟与被害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致其受伤的行为,侵犯了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
此外,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麟驾车故意以撞击方式造成被害人受伤,不管直接撞击被害人,还是通过撞击被害人的摩托车,而间接撞击被害人,均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麟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对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也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从本案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麟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瞬间暴跳如雷、情绪失控,进而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该行为可认定具有随意性。虽然被告人张某麟到案后,曾供述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吓唬被害人,但犯罪动机仅是量刑时参考的一个因素,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那本案中的“凶器”认定为什么呢?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麟驾驶的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时就不是凶器,但用于驾驶故意撞击他人时则是凶器。因为车辆具有速度快、冲击力强、伤害性大等特点,故被告人张某麟驾驶已经发动的车辆重达2.48吨,快速撞击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会使被害人面临被汽车撞击或碾压而导致其伤亡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这是生活的常识,正常的成年人一般都能预见。而被告人张某麟作为心智健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对此种情况认识上的障碍。”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麟因偶发矛盾,为泄私愤,借故生非,驾驶已经发动的、重达2.48吨的车辆快速撞击被害人,致其受轻伤一级,举轻以明重,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即便退一步讲,将被告人张某麟上述行为认定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焦点三: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停车问题所引发,而矛盾发生及冲突升级经历了停车、争执、驾车撞击三个阶段。
龙湖法院法官纪冰说:“首先,不管被告人张某麟停车是否违规,被害人都不需要通过用摩托车阻其去路来解决。其次,双方碰面以后,均未能控制住情绪,以寻求更合理、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反而发生激烈争执,以至冲突升级,被害人欲再次用摩托车阻拦被告人张某麟时被其驾车撞倒。被告人张某麟固然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以及冲突的升级,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龙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张某麟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停车的小事,演变成蹲监狱的大事,事件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张某麟此前还因两次驾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人受伤,而被作出不起诉和判处刑罚各一次。此次事件能否让张某麟改过自新,人们拭目以待。本案也提醒其他人,遇事勿冲动,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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