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民法典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到现在已近十个月
各地法院都已引用民法典条款
陆续审理宣判了一批案件
民法典到底给我们的生活
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今天就让我们
从金湾法院审理的一例案情中看看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以案释法
2020年7月,陈某、张某组织到珠海某度假区游玩,在卡丁车赛场内开卡丁车时两人不幸相撞,致使陈某严重受伤。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
该卡丁车公司又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陈某与张某、刘某等人在珠海某卡丁车公司开卡丁车时,刘某因操作不当将卡丁车停在赛道上,原告避让不及与刘某车辆发生碰撞,张某紧跟其后,相继撞向陈某致其受伤。
陈某受伤后被送往珠海市医院治疗,后转至广东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某伤情为腰椎骨折(L1),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陈某等人自发组织到珠海某度假区游玩,通过美团购票有偿进入珠海某卡丁车公司内开卡丁车。
卡丁车属于大众追求速度与激情特殊汽车类别的文体活动,该项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项活动的潜在危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告陈某自愿参加卡丁车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对自身的受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参加者,在前面出现障碍物情况下未及时刹车或避让,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原告致其受伤,被告张某对原告陈某的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卡丁车公司作为有偿的经营场所,在原告陈某与刘某第一次发生碰撞将车辆停在赛道上时,没有第一时间快速撤离或示意后面车辆及时避让而有效阻止被告张某撞上原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珠海某卡丁车公司应对原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珠海某卡丁车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与20%、20%。
法官寄语
安全重于泰山!
安全重于泰山,不管是服务方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明白,一切消费和利益,都应建立在“安全”二字的基础上!
本案中,被告张某开卡丁车致原告陈某受伤,但原告陈某系自愿参加卡丁车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对自身的受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被告张某、被告珠海某卡丁车公司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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