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了,还在领取失业金?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中山人社
+ 订阅

社保基金

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骗取社保基金

后果比你想象的还要严重!

人社部门 以 零容忍 态度

严厉打击 欺诈骗保、套保

或挪用贪占

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 违法行为

人社君整理出几个

因骗取社保基金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看看他们的严重后果

案件1

虚构受伤事实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中山某单位员工邓某于2018年7月和朋友吃饭喝酒,在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摔伤左膝关节,邓某却虚构为在工作中跌倒受伤,并以此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9504.47元。由于骗取金额超过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市人社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2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李某于2016年7月19日失业后,于同年7月2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良办事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李某重新就业,并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8年7月。李某共骗领失业待遇人民币21846.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3

隐瞒家属死亡事实

冒领养老金被判刑

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社保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重要提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这就意味着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和一定等次的动车;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后果非常严重哦!

不以身试法的同时

我们也要知法懂法

以下关于“骗保”的法律法规

你一定要知道↓↓↓

一、有关骗保的法律责任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享受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幸福生活有保障~

我们不仅要做

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而且也要警惕

身边的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有骗保行为

可通过以下途径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12333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