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专线热点问题【第4期】|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计税?

肇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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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0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计税?

02、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吗?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适用计税办法如下: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0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0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0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0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依据

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日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吗?

答:嗯嗯,是的。

具体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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