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常常会一并要求租户提交押金。但是当租户提前退租,这笔押金还能要回来吗?惠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案件,租户以房屋漏水起诉要求提前退租,而房东则以租户违约拒绝退还2万元押金。近日,该案已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据悉,原告蔡某于2019年与被告周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其名下的厂房租赁给蔡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蔡某需向周某交纳押金2万元及预交一年的租金。
2020年,蔡某以厂房漏水为由要求提前退租,并腾退房屋将钥匙交还给周某。周某以蔡某提前退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2万元。
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多预付的两个月租金6千元及押金2万元。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蔡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漏水等情形,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周某存在其他过错,原告蔡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解除合同,周某可以要求蔡某承担违约责任,不予退还蔡某预付的两个月租金6千元。
关于被告周某是否应当退还押金2万元,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的押金条款具有担保性质,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等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而原告蔡某并未有迟延给付租金及其他过错。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关于押金的约定为“合同期满后将押金退回”,未明确约定如原告违约时押金如何处理。此外,法院已判决被告周某无需退还预付的租金,周某主张的违约损失已得到补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应退还原告蔡某押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其预交的押金是否能够退回,法院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押金数额过分高于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在押金中扣除其损失部分后,应当向承租人退还剩余部分的押金。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且未有约定的,一般应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在此提醒,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前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出租人就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避免纠纷发生。
来源:惠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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