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梓佩
近日,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学校将处分决定贴在公示栏,公开三名学生的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
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学根据校规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没什么问题。争议点在于,“实名公示”是否侵犯了涉事学生的隐私权。复旦回应称,处罚决定只在校内公示,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不过,在社交网络极为发达的今天,校内公示显然不足以控制相关信息在全社会传播,而如果涉及个人隐私,那么即便只在校内宣传,仍将对人造成伤害。
让我们从问题源头开始分析,嫖娼经历是否属于隐私范畴?答案是肯定的。我国2014年曾出台司法解释,将犯罪记录列为个人隐私。
然而,隐私权不具有绝对性。为防止隐私权无限扩张,带来过多不必要的社会成本,隐私权受到知情权的限制,比如为办理案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当事人隐私——需要明确的是,对公民而言,隐私权保护是优先的,如果要对隐私进行限缩,应当拿出切实有力的依据。比如,我国在网上和一些公共场所滚动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是基于穷尽其他手段都没能督促其履行义务,所以通过立法,以此作为一种额外的惩戒方式。
实名公示,支持者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警示他人,二是惩戒当事人。实名通报嫖娼被开除信息,自然比不点名通报更具震慑效应,但这样一来,实际上也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惩戒,使其不得不面临道德上的谴责,有侵犯涉事学生隐私权之嫌。
人们通常认为公众人物要让渡一部分隐私。当他们违法犯罪,即便大家都知道说的是谁,报道中仍要将其姓名照片做模糊处理。对于普通社会成员而言,隐私权受保护程度总不该比他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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