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君有话说
本案例在实际裁判中
法院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
1、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实际用工前的纠纷,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若未实际入职,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或者企业应向法院起诉。
2、法院将录用通知书认定为预约合同,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预约合同属于《民法典》新增的条款,《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此,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
承诺入职的要及时到岗
同样,企业发出录取通知后
也不能反悔不予录取
如果企业出尔反尔
@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小伙伴们
如双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可能损害对方信赖利益
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2019)沪0106民初45939号;
(2020)沪02民终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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