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案卷 | 高速公路上演“黑吃黑”!多车追逐、碰撞如演大片,最终……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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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7日晚上10时多,在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华美山隧道内,发生一宗多车高速追逐并且碰撞的事故。然而,警方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一宗简单的交通事故。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隧道内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先后有悬挂粤U号牌的白色宝马小汽车、绿色锐志小汽车、以及遮挡号牌的银灰色锐志小汽车、无号牌的白色锐志等小汽车在隧道中疾驰,疯狂拦截包抄一辆悬挂粤D号牌的面包车。

公安机关查明,当时驾驶绿色锐志小汽车的是24岁的潮州人丁某源,他还搭载了苏某、陈某祺、“阿青”等人。那么,他们为何要追逐面包车呢?这一切,要从在逃的孙某林所透露的“行情”说起。

这所谓的“行情”,其实就是合谋“黑吃黑”的勾当。原来,苏某、丁某源等人从在逃同案人陈某贤处得知,孙某林在福建省漳州市制造假烟的朋友,偶尔会运载假烟至潮州市。苏某、丁某源与同案人陈某贤等人合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拦截运载假烟的车辆,向车主勒索钱财。而孙某林把获取的信息泄露出来,尽管没有事先商定具体报酬,但苏某等人与孙某林对此心照不宣。

今年2月17日晚上10时许,孙某林将运载假烟车辆已在福建往潮州方向的高速路上行驶的消息,告知了陈某贤等人。苏某、丁某源等人就驾车到潮州市沈海高速铁铺收费站,与陈某贤汇合。丁某源驾驶绿色锐志小汽车,陈某贤驾驶白色宝马小汽车,还搭载了在逃同案人林某钦、“肉丸”等人。他们从铁铺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汕头方向驾驶。期间,通过微信群聊通话互通信息,孙某林指挥丁某源、陈某贤驶入案发路段,伺机作案。

嗅到“猎物”的味道后,这几辆车进入“狩猎”的疯狂中。孙某林乘坐一辆遮挡号牌的银灰色锐志小汽车、林某钦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锐志小汽车,伙同另外一辆白色小汽车,追赶运载假烟的面包车,迫使这辆面包车进入事发路段,潮州至汕头方向K35+528路段。在那里等候多时的丁某源、陈某贤等人,分别驾车在华美山隧道内,三条车道并排包抄,企图截停运载假烟的面包车。

面对前后多辆小轿车的围追堵截,面包车冲撞、突围不成,最终在隧道内被拦停。面包车司机也被孙某林、丁某源等人带走。

由于苏某、丁某源等人故意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停车,占道堵路,致使华美山隧道内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无法行驶。

路政部门通过道路监控视频,发现华美山隧道内发生事故,派员赶到现场,林某钦等人将面包车司机押离现场,陈某贤则搭载苏某离开现场,丁某源及孙某林等人留在现场配合处理事故。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报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扣押了涉案绿色锐志小汽车及面包车,并在面包车内扣押到烟丝31包共910公斤、水松纸21件。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烟丝价格为71717.65元;水松纸为非烟草专卖品,无鉴定价格。

丁某源于2月19日被金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苏某则于3月7日,由潮州市凤新派出所移交金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目前,还有部分涉案人员在逃。

今年6月23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丁某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金平法院林瑾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一个独立的罪名,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上述方式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多种犯罪方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林瑾说:“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同时应理解为与上述方式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法官特别指出,实施了上述危险方法后,即使没有造成侵害后果,一样构成犯罪。

我国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区分,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了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因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丁某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林瑾说:“二被告人在高速隧道内并排停车的行为,可能引发在高速公路发生车毁人亡等严重交通事故的后果,其危险性已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被告人苏某、丁某源为满足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在高速公路隧道内停车占道堵路,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导致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汽车损坏。二被告人明知其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仍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其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人苏某、丁某源在本案共同犯罪行为中分工有所不同,但均系主犯。

林瑾说:“案发时,被告人苏某、丁某源与其他同案人在广东省潮州市沈海高速铁铺收费站汇合后,被告人丁某源负责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苏某等人从铁铺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汕头方向驾驶。被告人苏某则负责与同案人孙某城等人保持微信群聊通话,传达孙某城的指挥,令被告人丁某源与其他同案人将小汽车在华美山隧道内三条车道并排停车拦截运载假烟的面包车,与孙某城前后围堵面包车,面包车司机下车逃跑时还被被告人苏某控制。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源还负责现场善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丁某源与其他同案人事先合谋、分工合作,二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有所不同,但其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金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苏某、丁某源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

林瑾说:“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丁某源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达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被告人苏某、丁某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苏某、丁某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苏某、丁某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正常使用的高速隧道内光线较暗,且有大量车辆快速通过,在高速隧道内随意停车,将带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法官也提醒市民群众,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切勿以身试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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