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
让大家有了更多的机会表达自我。
在网络上发表评论、分享生活点滴,
或吐槽不快都是常事。
大家可以“畅所欲言”,
但也要谨慎“祸从口出”!
案情回顾
2016年-2020年间,佛山女子麦某多次在网上发表公开微博谈论另一女子阿欣,并评价其“小三”“精神病”“抢我老公”等。在这些微博中,麦某公布了阿欣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在佛山等信息,并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
2020年3月,阿欣“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麦某辩称,阿欣同样在微博侵犯其人格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发表诋毁、贬损阿欣的微博且时间跨度长达三年,对阿欣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该涉案行为构成对阿欣名誉权的侵害。对于麦某的辩解,法院认为无论阿欣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麦某都不能通过侵犯阿欣名誉权的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其可另起诉讼主张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麦某侵犯阿欣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微博发表公开道歉并置顶一个月,以及赔偿阿欣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麦某认为其是基于内心对阿欣小三身份的确信而作出的侵权行为,并提交了阿欣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
二审判决
上述证据由于麦某未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法院不予采信。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麦某就因发表微博诋毁阿欣被法院认定侵犯阿欣名誉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故麦某在此后使用网络平台时,基于“停止侵权”的判决义务以及诚信原则,对其发表的内容是否构成对阿欣的侵权更应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麦某在涉案微博上关于“小三”“精神病” “变态的小三老姐姐”等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质。其通过影射的方式再次发表不当言论,主观上存在毁损阿欣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降低阿欣的社会评价,对阿欣再次造成精神痛苦,故一审法院再次判令麦某赔偿阿欣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鉴,
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中,
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利,
做个知法懂法的新时代社会公民。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