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离非法经营罪有多远?

湘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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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平台中,商品的销售量和好评量对商家的经营有着巨大影响,“刷单”成为商家提高其搜索排名的主要手段,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刷单”愈发猖獗,逐渐成为一条产业链。然而,很多人只知道刷单行为在电商平台上是违规,可能从未想过这是犯法的,今天检察官以案释法,带你了解“刷单”行为的严重性。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甲与佃某某合伙经营一电商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占股80%,被告人佃某某占股 20%。后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安排刷单任务给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乙接单后再次派发任务给下线人员,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淘宝网卖家发布虚假好评,收取淘宝卖家的服务费,从中非法获利。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为淘宝卖家刷单,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

处理意见

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佃某某、陈某乙、徐某某,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的虚假数据信息在信息网络中散布,非法提升有关淘宝商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淘宝买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罪行,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虚假的网络刷单行为,不仅构成虚假宣传,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更破坏了电商平台正当竞争的交易秩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检察官提醒:商家应秉持诚信原则,公平良性竞争,不要为了提升虚假信誉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提高警惕,货比三家,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入“刷单炒信”的骗局。

审核:办公室

编辑:陈榕   黄强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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