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通知,提出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稳妥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中央《决定》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决定》不仅是一个生育政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综合性的大政策,具有“优化”“包容”“保障”的突出特点,是指导“十四五”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三孩生育登记:
业务办理模块已于8月上线
将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
前期,省卫生健康委已组织开发了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8月上线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暂未明确,该办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再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
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生育假期:
女方享80天奖励假
男方享15天陪产假
目前,广东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协同配合:
积极为育龄夫妻
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省卫生健康委提出——
(1)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声音,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2)各地要将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精心策划通俗易懂、形式新颖的宣传素材,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通知》全文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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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编辑部
编辑:刘姝晗
二审:李永昌
三审:陈伟铭
素材来源:广东卫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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