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停放电动车不规范?两个新鲜案例来了

大岭山政法办
+ 订阅

为加强大岭山镇出租屋管理工作,

进一步压减涉出租屋

治安、消防、食品、燃气

安全等方面风险隐患,

努力营造宜居和谐善治的

出租屋居住环境,

镇智网调度中心联合相关部门

开展出租屋联合整治行动,

行动中整治突出消防安全隐患,

强化出租屋电动自行车

充电、停放的管控,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

进入室内等。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伴随大量有毒烟气产生,阻碍了过往通道,居住群众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但目前仍然有不少出租屋主铤而走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租客的电动车在室内走道、楼梯间停放和充电。

给大家看看这两个“新鲜”案例,希望给屋主、车主敲响警钟...

案例一

2021年9月9日,大岭山镇杨屋片区杨屋村工作站的网格管理员巡查到东盛路某小作坊发现存在疏散通道处停放电动自行车导致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多次劝说督促场所负责人整改然而屡禁不止,网格管理员将该情况上报杨屋片区指挥长,片区指挥长迅速联系杨屋村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经查,该小作坊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杨屋村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小作坊的实际经营者黎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二

2021年9月9日,大岭山镇杨屋片区杨屋村工作站的网格管理员巡查到东盛路某出租屋发现存在疏散通道处停放电动自行车导致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多次劝说督促出租屋负责人整改然而屡禁不止,网格管理员将该情况上报杨屋片区指挥长,片区指挥长迅速联系杨屋村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经查,该出租屋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杨屋村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出租屋的屋主王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部分来源:广州花都公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