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码头洗衣溺亡,法院判水电站赔偿27万余元

南方+ 记者

村民为贪图便利涉险洗衣,面对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悲剧发生,往往两败俱伤。最近,始兴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民码头洗衣溺水身亡,水电站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案件,为此类事故敲响了警钟。

占用原有码头,对崩塌隐患迟迟未修复

时间回到2006年,始兴县某水电站建成并发电,与此同时,水电站应当地村民的要求兴建了一个码头。

原来在该水电站尚未建设之前,该地就长期存在一处石块堆砌而成的简易码头,附近村民经常到该码头上进行洗衣服等洗刷活动。作为建设水电站的条件之一,当地村民提出水电站应就近建设一座码头供当地村民使用,于是电站建设方在原码头附近建设了现有码头。

该码头建成至今已有十多年,由于常年遭受急流水沙的冲刷,导致码头底层阶梯于2008年及2015年先后崩塌两次。崩塌后的底层阶梯断裂成几块,错落地倾斜于水面和水中,呈现出极不稳固的松动状态。加上水面时起时落的浸润,久而久之阶梯外表长了一层薄薄的青苔,脚踩上去十分容易打滑,到码头上洗衣服跌落河中的风险系数直线上升。

自第二次发生崩塌以来,已经发生了好几起洗衣服的妇女不慎跌落河中的事件。鉴于此状况,当地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多次要求该水电站修复码头,但水电站置若罔闻,一直未对码头采取任何修复措施。

终酿悲剧,妇女洗衣不幸溺亡

2020年4月的某一天,郑某在上述码头洗衣服时不慎跌落河中溺水身亡。郑某的家属认为,该水电站未对码头尽到及时修缮及提醒注意的义务,导致郑某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于是起诉到始兴法院,要求该水电站对郑某的溺亡后果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7.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始兴法院认为,从损害结果的原因来看,郑某是在案涉码头洗衣服时不慎跌落河中溺水而亡的,她自身不小心、不识水性是主要原因,码头底层阶梯存在崩塌、打滑等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原因。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码头未发生崩塌的正常情况下,没有发生过村民跌落水中的事件;后续相继有村民跌落水中,都是发生在存在崩塌、打滑的状况下,这充分说明案涉码头底层阶梯不安全隐患的客观存在。

从该水电站的系统建筑构造来看,案涉码头距离电站大坝仅150米左右,该码头和电站河堤是同时建设且无缝连结的一体工程,该码头与电站河堤均属于电站的附属设施。码头建成后也不存在产权交付的情况,案涉码头的产权仍属该水电站。水电站不仅是码头的建设方,也是码头的管理、维护方。此外,在提供当地村民使用的同时,码头不禁止任何不特定的人出入使用,因此,案涉码头又属电站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

依法担责,电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定,案涉码头既是该水电站建设的附属设施,又是该电站建设的供村民无偿使用的公共场所。此案中水电站作为管理人对码头的使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对码头底层的崩塌及时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郑某的溺亡结果更多是其不小心、不识水性等自身原因造成,被告的过错明显居于次要地位,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水电站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7.1万元。

法院提醒: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群众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生活中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自觉远离危险区域。

【全媒体记者】 叶志强

【通讯员】 李炳城 谢素芬

编辑 李幔
校对 刘珺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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